第三版:专版总第10期 >2018-04-20编印

达拉特旗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两定”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 和参保人员依法依规就医购药的通知
刊发日期:2018-04-20 阅读次数: 作者:

各定点医院、诊所、药店、参保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鄂尔多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鄂尔多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诊所、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和其他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两定”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依法依规就医购药通知如下:

一、“两定”机构认真宣传参保人员就医、持卡购药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两定”机构严格履行鄂尔多斯两个《服务协议》的服务条款。

三、参保人员就诊、购药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二代社会保障卡,未领取二代社会保障卡的,城镇职工到建设银行德胜大街支行领取,城乡居民到户籍地信用社领取。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必须24小时在院在床,否则我局将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参保患者治疗结束时,出院带药量不超过7天,慢性病参保患者的门诊用药量严格执行每次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参保人员出院时不得带注射剂型(糖尿病除外)及检查治疗仪器。

六、在鄂尔多斯境内就医的参保患者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否则我局将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意外伤害、生育除外)。

七、参保人员需异地就医的,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在异地居住、工作和需转往异地就诊的参保患者,须持本人身份证、二代社会保障卡到我局进行异地居住、转诊备案。二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我局备案的也可以通过电话备案,城镇职工备案电话0477-2258305,城乡居民备案电话0477-2258319,备案后可在异地就诊医院直接结算。

八、定点诊所、药店严禁陈列、摆放、销售“三品”(日用品、化妆品、食品),严禁陈列、摆放、销售协议书规定以外物品,严禁个人帐户套取现金,否则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

九、定点诊所、药店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销售处方药,其他药品的销售也要遵循病症按需销售,如因不按规定销售、调剂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所有责任由诊所或药店承担。

十、参保人员要合理就医和使用个人帐户,能在门诊就医治疗的,不要让个别医院、医生误导办理住院,因住院治疗的床位费、处置费、取暖费、陪护费、健康咨询费、临时卧具费等与疾病治疗无关的费用都要由患者承担,即使办理了住院,按政策规定报销后患者还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此外城镇职工有600元的起付线,城乡居民有600元(三级医院)和4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线,普通疾病的治疗费用一般不会突破起付线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各参保人员一定要科学合理的就医购药。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应合理合规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不得转借社会保障卡、不得购买三品”、非药品等,我局将建立个人帐户使用诚信机制,如参保人员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参保人员进行处罚。

                     达拉特旗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