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改善我旗环境质量,旗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旗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证照手续不全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小堆场等“小散乱污”企业;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管,且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具体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铸造,小炼铁,小炼铅、小岩棉、小洗选,小电镀、小水泥,小白灰、小砌块砖,小油毡厂、小石材加工,小废旧塑料加工、小废旧橡胶加工,小木炭加工,丝网加工和各类小型易产生扬尘的经营性煤场、渣场、砂石料等物料堆场,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和有机溶剂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二、整治措施
属于上述对象非法企业的责任主体,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作业、自行拆除生产设施,并于3日内自行清理场地内乱堆乱放的杂物及堆料,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清理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所涉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对其主要责任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旗人民政府将组织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经信、市物监管、公安、环保、国土、煤炭等有关部门对其生产设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对场地内乱堆乱放的杂物及堆料依法进行强制清理,费用由非法企业的责任主体承担。
三、其他事项
手续合法的煤场,对于煤棚外堆煤问题要立即整改,并限3日之内自行清理至煤棚内,否则相关执法单位依法对煤场予以停产整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凡阻挠、妨碍执行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