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准格尔旗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赵某起诉张某的法定继承人高某,要求高某偿还已故妻子张某生前欠赵某的借款10万元,诉讼中,赵某出示了张某生前向赵某出具的铅笔书写的借条,借条中写到,借赵某现金10万元,落款处为张某的签字。高某对借条中落款处妻子张某签名的真实性及借条中“100000元”数额与落款签名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持怀疑态度,因此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并提交了比对样本。委托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以铅笔书写形成时间无法给出确定或否定性结论为由,最终退回而结束了鉴定程序。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字迹进行的鉴定、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以判明笔迹是由几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笔迹鉴定的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迹一般不少于三个,平时的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上述案件中借款双方当事人利用铅笔书写借条致使鉴定机构对笔迹的形成时间是否同一无法鉴定。
法官提醒:
笔迹鉴定非万能,立写字据需谨慎。(来源:内蒙古高院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