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32期 >2018-12-27编印

驾照吊销又酒驾 自酿苦果悔当初
刊发日期:2018-12-27 阅读次数: 作者:侯伟栋

  树林召讯  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酒后驾车严重危害着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虽然交警不厌其烦地一直再说不能酒后驾驶,但还是有人一意孤行。近日,交管大队查获一起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6日晚,210辅线中队民警在光荣院东墙水泥路巡查时,哪某驾驶蒙A*****牌小型汽车途径这里,被执勤的交警拦下进行检查,当民警走到哪某身旁时,已经闻到了很浓烈的酒味,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50mg/100ML,哪某已是酒后驾车。

  经办案民警查询,哪某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随后民警详细询问得知:哪某于2018年2月因醉酒驾驶被鄂尔多斯市交管支队杭锦旗大队吊销驾驶证,并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现在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且饮酒驾驶机动车。时隔10个月,醉驾的哪某不仅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不知悔改再次酒后驾驶被查。

  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哪某处罚款2500元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面对再一次的牢狱之灾,哪某低下了头,并表示自己很后悔当时没有记住之前的教训,以为交警不可能每时每刻在路上,因为一时的侥幸再一次被查获。世上唯一缺的就是“后悔药”,不要等到无法挽回才去后悔,依然来不及。

  达拉特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酒驾”是汽车社会的公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大家对此深恶痛绝。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不要以身试法,交警时刻在各个路口等你!(侯伟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