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决遏制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9年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国有、集体、个体林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及各苏木镇划定的管制区。
三、严禁在防火戒严管制区内上坟烧纸、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部烧荒,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严防机动车喷火。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实弹演习活动等,须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严禁三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四、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和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
五、交通运输、公路收费、出租车、物流、快递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5〕66号),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关领导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旗防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旗长 王兵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