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69期 >2019-04-30编印

通 告
刊发日期:2019-04-30 阅读次数: 作者:0

    为有效保护全旗河流水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全旗河道“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四乱”问题认定标准为:“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自治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植物;河湖管理范围内围栏养殖牲畜、贸易集市、开挖养鱼养殖池塘等。“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开采量、开采范围、开采期限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范围管理范围内取土、挖金、开矿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秸秆、草垛、生活建筑废弃物和牲畜粪便等。“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经许可的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堤坝、取水设施、浮桥、生产设施、游乐设施、蒙古包、温室大棚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旗河长制办公室对全旗河道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四乱”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三、全旗河道内存在“四乱”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务必于5月10日前自行清理整治。逾期未进场清理的,旗人民政府将按无人认领处理,统一组织进行清理整治。

  四、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参与河道“四乱”有关的活动。对专项行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旗公安、水利、自然资源、交通、林草、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统筹做好河道“四乱” 清理整治工作。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的,公安机关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今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水域环境及河道沟道面貌明显改善。

  六、鼓励社会各界对发现“四乱”行为进行举报,执法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477—5183823。

    特此公告

                                    

                       达拉特旗河长制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