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请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带齐以下材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原安置单位、主管部门或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
材料清单:
1.服役相关材料
①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②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
①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②《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严格按照申请表要求据实填写);
③已安置工作的,提供安置工作相关资料复印件(如安置文件、安置工作介绍信、安置审批表等),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3.相关缴费记录
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4.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办理地址:达拉特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原达拉特旗光荣院院内)
咨询电话:0477-2259679 0477-2259681
达拉特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8月1日
政策解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1.适用哪些对象?
答: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 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具体人员甄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2.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退役士兵因被劳动教养中断的年限不计算为补缴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由谁来补缴费用?
答:退役士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界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负责确认。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4.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中央决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新规定执行。
5.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实施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没有增量。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6.应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期限的限定?
答: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以内完成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