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贫困户唯一住房经住建部门鉴定为 C、 D 级危房户的,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属于未标稳的贫困户,通过争取国家危房改造指标后按照国家政策予以补助;属于已标稳的贫困户,由旗财政出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改造。改造后房屋面积原则上 1 至 3 人户控制在 40-60 平米以内,且 1 人户不低于 20 平米、2 人户不低于 30 平米、3 人户不低于 40 平米;3 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18平米,不得低于 13 平米。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且无改造意愿的,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出据自愿放弃改造承诺和由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嘎查村干部共同签字确认并由苏木镇政府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分别在住建局、苏木镇和嘎查村危改档案中留存,在履行了确认程序后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苏木镇必须告知贫困户主动拆除危房或不再使用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