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我旗空气环境质量,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全面取缔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之前,在达拉特旗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取缔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拥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用于生产经营性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的用户和所有使用燃煤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燃煤设施。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断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
三、燃煤设施取缔后,处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且具备碰接大暖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接通供热管网实现供热;不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或不具备碰接大暖条件的,改用天然气锅炉、电锅炉、空气能机组等其他清洁能源进行供热,旗人民政府将依据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
四、逾期未按要求拆除营业性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旗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对阻扰取缔工作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置。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