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
1.申请条件:持有我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2.受理:申请农村低保的,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城市低保的,向实际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诚信告知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其中: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社保等收入,统一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 12 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费用发票单或医疗机构报审单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达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校全日制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以上的学生,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原件应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特困人员供养
1.申请条件:特困人员包含农村牧区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持有我旗户籍,且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为:一是无劳动能力:指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因病无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 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2.受理: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诚信告知书;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造成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复印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证明(如低保证、残疾证、诊断书等复印件);上年度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其中: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社保等收入,统一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等复印件;人户分离(以离开户籍所在地,且长期居住在外一年以上为人户分离户)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的居住证明;最近免冠一寸照 2 张;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