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林召讯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两名多次盗窃绵羊、山羊案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石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依法追缴,并退赔各被害人,对作案使用的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4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石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驾驶小轿车多次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和准格尔旗的农村地区作案45起,盗窃村民绵羊、山羊78只,涉案金额132723.4元。公安民警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被告人石某、王某抓获并扣押了二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小轿车和部分被盗绵羊。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盗绵羊发还了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3万元)的标准,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