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企业家安全感
(二十四)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坚决杜绝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主动对接协商,梳理拖欠账款,建立台账,制定定期归还措施,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欠款。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被依法认定或经双方对账确认的,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偿还债务。对政府类工程,限时办理验收、决算等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十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严禁行政执法机关以查处经济纠纷为由直接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
(二十六)加大涉企冤假错案纠正力度。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认真甄别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产权纠纷案件,对于确属冤假错案件的,坚决予以纠正。对违法立案、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的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