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林召讯(通讯员 王佳乐 李丹阳) 近期,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结了一起因土地权属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被告系亲兄弟,却因土地纠纷对簿公堂,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这起兄弟纷争得以妥善化解,兄弟重拾亲情。
原告李某提供《落户协议书》一份,预证明其在案涉社集体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李某某辩称,其经营耕种土地系社集体以家庭承包方式分配土地。经审理查明,该案为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且考虑原、被告的亲属关系,法官耐心向原、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并从亲情角度对原被告进行说服、感化,最终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兄弟二人决定协商处理此事。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