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运输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购买22台挂车车厢体。协议达成后,被告公司将22台挂车车厢体交付给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接收车厢体后营运使用。后原告以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车厢体在实际运营中,刚使用就出现车体大梁折断、车体变形等严重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交付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并赔偿产品质量损失1505040元及维修费损失5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给其的车厢体系三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提供车厢体图片及录音作为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认可,因图片所示车厢体不能反映出是否为被告提供给其的车厢体,也不能证明被告提供的车厢体存在质量问题,录音亦为调解过程的录音。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方并未对质量问题作出明确确认,故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不予采信。原告申请对车厢体质量进行鉴定,经双方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勘察过程中,被告公司否认勘查现场原告提供的车厢体为其卖给原告的车厢体,原告作为车厢体控制人,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待鉴定车厢体为被告所出卖的,综合原被告的证据,法院认为鉴定物无法确定,未准许推进鉴定。最后,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大家,购买车厢体等大件产品时要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否则出现产品质量或者其他问题时,因产品无任何可识标志等问题,导致出现举证困难。交易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对于非正规渠道出售的产品要保持谨慎态度,以防后续赔偿不能申请,自己吃了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