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总第453期 >2024-02-29编印

有争议的房产
刊发日期:2024-02-29 阅读次数: 作者:王宇桐

2022年,李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由丈夫李某婚前购买的房屋。2024年离婚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李某签的购房合同,10万元首付款亦由李某支付,但该房子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30万元贷款,仍有少部分余款未还。当年40余万元购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30万了,对于房屋该如何分配?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故诉至旗人民法院。

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房屋判给了李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同时认定李某婚后还贷15万元加上首付款10万元共出资25万,张某婚后还贷出资15万,双方出资比例为5:3。由于房产已经增值到130万,净增值的90万,李某按比例需给张某补偿约33.75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张某出的15万多,最后李某一共补偿张某48.75万。

本案件呈现了一个法理,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双方就房产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两人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属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归属一方补偿另一方。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案说法栏目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