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总第477期 >2024-09-05编印

以案释法|离婚后还替前任还钱, 能否向前任追偿?
刊发日期:2024-09-05 阅读次数: 作者: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约定,由一方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但一方未按时还款,另一方代替偿还债务后,还能向“前任”追偿吗?

近日,旗人民法院昭君人民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刘某与马某于2018年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银行贷款全部由男方马某自行承担偿还。离婚后,刘某偿还了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贷款,共计还款99996元,刘某偿还后,多次向马某追要,马某均拖延给付,刘某无奈将马某诉至法院。

起诉后,被告马某表示,其认可双方的离婚协议,对于刘某代替其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及还款金额也予以认可,双方就案件基本事实达成一致。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马某每月向刘某偿还6000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通常会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约定,类似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该约定仅是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中,原告刘某偿还贷款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有权向被告马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