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不仅可能危及当事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造成车辆及其他相关财产的损失。那么因事故沦为“事故车”的贬值损失能否向肇事方索赔?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3月14日,被告老陈(化名)驾驶重型半挂车与原告周某驾驶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周某所驾车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老陈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车辆贬值损失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该费用系事故导致的合理医疗支出,法院酌情支持。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因“贬值损失价值”并未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审判实践中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亦持谨慎态度,一般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才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案涉车辆的购车目的为“自用”,并非用于交易,且经维修后,车辆的使用价值未出现明显减损。同时,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发生了涉及影响车辆整体结构完整性、安全性、稳定性和操控性能的严重结构性损伤,故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受损情形并不符合贬值损失应予以支持的特殊、极端情形,因此,原告周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聚焦于索赔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直接损失,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