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总第79期 >2018-08-16编印

构建乡村治理体系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刊发日期:2018-08-16 阅读次数: 作者:中和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薛海林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个重要指标是“治理有效”,同时“治理有效”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条件。而乡村振兴战略是全方位、全局性的乡村发展方案,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须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上深入着力,因为乡村基层组织是架构在农村与上级政府之间的桥梁,乡村有效治理是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保障。结合个人工作实际以及多年来在乡镇的工作经历对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一些粗浅思考:

  德治为首要。道德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虽然目前生活水平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提升,但精神文明建设却相对滞后,不敬不孝、知法犯法、赌博滋事、网上任意中伤诽谤、胡搅蛮缠、不讲理等道德滑坡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对这些社会问题,如果不从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强化道德自律方面入手,而只是就事论事、就矛盾论矛盾,社会治理的成效会非常有限。因此,在创新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首要的是推进德治建设,提升人的素质修养,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要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基层社会治理中。通过大力弘扬孝道文化、仁爱文化、家国文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充实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的文化基因。通过深入开展“亮身份、树典型、做表率”活动、每年进行“最美家庭”、“好媳妇、好婆婆”的评选等活动,逐步建立起一个以评立德、以文养德、以规促德的德治建设体系,把社会所提倡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追求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

  法治是根本。当前,尤其是农村牧区村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还没有较好地树立起来。比如,有的群众在遇到问题时,不是寻求法治的方式来解决,而是奉行“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理念,指望以违法上访、聚众闹事等方式达到其不正当目的,使问题更加复杂,矛盾更加激化。针对这些问题,创新构建乡村治理法制体系,强化法治保障,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势在必行。法律的有效治理不仅仅追求“定纷止争”的维稳目标,而要以依法维权树立法律权威,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获得全民自觉守法的治理状态。要逐步消除乡村“法律盲区”,让法律在乡村家喻户晓、有效实施。平等对待村民权利,及时清理违背法律的村规民约。积极维护村民权益,依法撤销违反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行为或者决定。不断做好普法教育,将法律文本“交”给农民转换为将法律知识“教”给农民,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和维权能力。

  自治很关键。多年在乡镇的工作经验以及从目前的乡镇现状来看,由于政府大包大揽、管得过“宽”,大量事务和矛盾实际上都汇集到政府身上,对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空间产生了挤压与反向依赖,影响了群众的参与动力和积极性,自治作用发挥得比较有限。而乡村要发展振兴,从乡村基层组织的角度来讲,必须充分发挥村民自身参与的动力和积极性,必须以村民为主体,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引导村民在村规民约中自治。村规民约通过把传统优秀道德文化、现代法治精神以及村庄历史风俗融入到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中,并在村庄治理中依照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活动,有利于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为此,第一,要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努力让每一个村民能够在村规民约制定中感受主体地位,让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形式以及效力存在于每一个村民心中。第二,要结合乡村发展的实际,制定符合本村历史传统以及现实发展需要的村规民约。第三,要在村规民约中制定与现代法律体系相衔接的司法服务条款,既要引导村民在既有的村规民约中开展自治,同时又要回应村民对现代法律的制度需求。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既是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建设原则,也有利于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通过德治着力预防和减少乡村矛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乡村发展稳定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加强乡村自治,引导农民有序参与乡村治理,提升农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水平。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从而不断推动农牧民生活水平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