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树林召讯 近日,旗森林公安局查获一起非法出售野生动物案件,被解救的黄鼬、刺猬又重返大自然。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民警在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景观大道禽类交易市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商户正在出售疑是野生动物黄鼬和刺猬,民警当场展开调查。经查,赵某某于前些日子在自家出售禽类摊点上收了一个陌生人的1只黄鼬(活体)和1只刺猬(活体)出售,且无任何合法来源证明,经鄂尔多斯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赵某某所出售的疑是野生动物1只黄鼬和1只刺猬是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黄鼬和刺猬,赵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出售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赵某某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出售野生动物黄鼬1只(活体)、刺猬1只(活体)并处1000元的罚款。同日下午民警将没收的1只黄鼬和1只刺猬在达旗树林召镇造林总场西边的树林里放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李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