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和《关于2018年开展线上审核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内地税字〔2018〕45号)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征收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达拉特旗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度旗本级社会平均工资(65079元)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超过旗本级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市旗级社会平均工资2倍(130158元)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60元/月),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五)滞纳金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由主管用人单位地方税务机关给予催缴,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申报时限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以下简称审核)和缴费。
(一)审核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各用人单位,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达拉特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对逾期不参加审核的单位,一律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按照用人单位向统计、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人数(就高不就低原则)和达拉特旗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旗本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079元)直接予以审核认定,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缴。造成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出现差异等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二)申报缴费期限
用人单位持《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于2018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
四、审核、缴款流程
(一)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
达拉特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2017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工资支付有效凭证复印件(银行发放工资凭证或工资发放表)(行政事业单位不提供);
(3)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样及下载地址http://www.nmgcjrjy.cn )。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3)残疾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职工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的残疾职工提供编制本首页及残疾职工页复印件;
(6)残疾职工2017年度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原件(行政事业单位在编的残疾职工不提供);
(7)2017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工资支付有效凭证包含残疾职工页复印件(银行发放工资凭证或工资发放表)(行政事业单位在编的残疾职工不提供)。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审核确认
达拉特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进行数据录入;审核完毕,向用人单位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
(二)申报缴款
1.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
2.申报缴款方式:
(1)现金缴款:用人单位持《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到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服务窗口缴费即可。
(2)网上缴款:凡签订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实现网上实时扣款缴费。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一)从2017年3月15日起,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期间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应于9月30日前向达拉特旗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表》,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
旗残联会同财政和税务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六、审核申报地址及咨询电话
1.咨询电话
达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0477-5223509
2.审核地址:
达拉特旗残疾人联合会(树林召大街东段第六中学北门斜对过)
七、其他事宜
1.为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予以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2.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达拉特旗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
达拉特旗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