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全市少数民族贫困临时救助金
1.救助对象:具有我旗户籍的少数民族贫困(困难)户(或因遭遇重特大疾病、意外事故导致贫困的少数民族)。
2.申报程序:市民委根据各旗区实际情况分配申报指标,旗区再根据本地区实际,分配下放至嘎查(村、社区);嘎查(村、社区再逐级上报);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少数民族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嘎查(村、社区)提出少数民族救助金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填写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等的基本情况表;(2)医疗救助申请人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3)遭遇重大意外事故急需救助的也需提供相关材料;(4)残疾人须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5)低保户须提供《低保证》复印件;(6)零就业家庭人员须提供《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证明》;(7)因学致贫的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缴纳学费收据、家庭收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8)申请人“一卡通”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备注:本政策为“一年一上报”,且上一年度领取过少数民族救助金的申请户,原则上下一年度不允许再重复申报,有重特大疾病的困难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再申请。
(二)少数民族建档立卡户产业扶持政策
根据鄂尔多斯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少数民族建档立卡户产业扶持政策是为全旗少数民族建档立卡户实施产业扶持项目,一是为全旗 2016、2017 年度识别的少数民族建档立卡户落实购种畜项目,具体是为每户落实价值 7000 元的种羊 2 只;二是为全旗 2018 年度识别的少数民族建档立卡户落实产业扶持项目,具体是为每户落实价值 12500 元的产业扶持项目;三是为全旗 2016-2018 年未享受扶持政策的少数民族建档立卡户落实扶持项目,具体是为每户落实价值 8000 元的种羊 2 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