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靖:
经调查,你涉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在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销售农作物种子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11月20日,达拉特旗农牧局接到达拉特旗昭君镇沙圪堵村村民举报称:2022年初从水稻育苗商田靖处购买了水稻种子(源粳2号)进行种植的水稻未成熟产量降低,农户受到损失。2022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到昭君镇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你将自己培育的572亩源粳2号水稻秧苗销售给羊场村、沙圪堵村、二罗村村民,你无法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官方网站《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源粳2号水稻种子的审定编号为辽审稻20200004,通过查询《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文件》(蒙)引种【2022】2号,源粳2号水稻种子引种备案编号为蒙引稻2022002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为适宜在内蒙古通辽、赤峰中熟稻区种植。你生产经营水稻秧苗无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 2022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购买源粳2号水稻种子的村民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记账单证据材料。
经调查,你于2022年3月23日以10元/公斤的价格由田宇从吉林省天源种子研究所代购了源粳2号水稻种子10000公斤,其中5500公斤水稻种子是给达拉特旗昭君镇沙圪堵村村民代买的,4500公斤水稻种子自用进行育苗。你将自己培育的572亩源粳2号水稻秧苗销售给达拉特旗昭君镇羊场村500亩、达拉特旗昭君镇沙圪堵村12亩、达拉特旗昭君镇二罗村60亩,572亩水稻秧苗共销售了96000元。2023年1月2日、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购买你生产经营的源粳2号水稻秧苗的村民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达拉特旗昭君镇羊场村村民向你购买的源粳2号水稻秧苗数量与你源粳2号销售记账单的数量相互印证。达拉特旗昭君镇羊场村二社村民高小军提供的水稻秧苗款收据,证明你向高小军出售了22000元水稻秧苗。由于你还经营有农药、化肥,因村民无法提供详细的交易记录,双方也未签定水稻秧苗购销合同,故以你自述的销售金额为准,销售源粳2号水稻秧苗572亩,572亩水稻秧苗货值金额96000元,因572亩源粳2号水稻秧苗你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96000元。
你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在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在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同时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96000元;
二、罚款432000元(给予货值金额96000元4.5倍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52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农牧大厦
联系人:王智华 靳强 电话:0477-5220540
达拉特旗农牧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