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总第440期 >2023-11-16编印

达拉特旗农牧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达农(种子)责改[2023]7号
刊发日期:2023-11-16 阅读次数: 作者:

田靖:

经查,你涉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在非公告种植区域内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六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在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在非公告种植区域内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行为 。

联系人:王智华  靳强  电话:0477-5220540 

达拉特旗农牧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