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总第464期 >2024-05-30编印

公司注销未清算 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吗
刊发日期:2024-05-30 阅读次数: 作者:刘丹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股东为了逃避公司债务而选择注销公司,认为公司注销了,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了,但事实上,公司虽然注销了,并不代表债务也“一笔勾销”。

某公司分多次向原告韩某借款,截至2011年年中共计借款本金170000元,产生利息50000元,该公司现已注销,原告韩某追要未果,将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甄某诉至旗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220000元及后续利息。

被告辩称,是某公司向原告借的钱,该公司已注销,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查询,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且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就将公司债务分摊开来,本案所涉债务,甄某曾承诺进行偿还。

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追加另外两个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原告称,其向某公司出借借款一直是通过被告,故主张被告甄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协调,从情、理、法等方面进行引导,努力促使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甄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借款本利共计2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