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社区生活的和谐运转中,物业管理服务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件,某物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长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提起了诉讼。
据了解,该物业公司一直以来为小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维护、公共设施保养、安全保卫等多项服务,这些服务保障了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环境质量。然而,被告业主却以房屋长期未居住为由,拖欠物业费,经物业公司多次沟通、催交,仍拒绝履行交费义务。
那么不住的房子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呢?这是许多业主关心的问题。其实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房子无人居住,业主也需要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其服务内容包括对小区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清扫、绿化养护、安全保卫等。这些服务不会因个别业主是否居住而停止,其成本也不会因房屋闲置而降低。例如,小区的电梯需要定期维护保养,公共区域的照明需要持续供电和维护,这些都需要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而且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业主需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费。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业主有义务遵守合同条款。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业主就应当履行交费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减免部分物业费。比如,房屋因长期空置且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前报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物业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措施。
本案中,经过法官耐心调解,物业公司同意收取原物业费的80%,业主也当即支付了减免后的物业费,至此,这件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件顺利完结。
(张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