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总第501期 >2025-03-27编印

非法开垦草原林地 多人被抓
刊发日期:2025-03-27 阅读次数: 作者:

今年以来,我旗公安局坚决严厉打击非法开垦草原、林地违法犯罪活动,破获多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多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判刑!

· 刘某等5人非法开垦草原案

近日,刘某等5人在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且未办理相关草原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吉格斯太镇某村开垦集体林草地种植农作物,致使草原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犯罪嫌疑人刘某等5人非法开垦草原数量较大,改变了草原用途,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目前,刘某等5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杨某非法开垦草原案

近日,公安局接到树林召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在办理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杨某存在拒不配合调查等情形。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经查明,杨某在未取得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达拉特旗某村社内实施非法开垦作业。通过现场勘验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绘鉴定,确认杨某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数量较大,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资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 陈某某等人非法开垦林地案

近期,陈某某、刘某某等2人在明知其承包的土地是林地的情况下,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因陈某某、刘某某非法占地亩数特别巨大,目前陈某某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代价:

一、刑事代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民事代价限期恢复土地植被并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未限期恢复土地植被,缴纳土地植被恢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警方提醒:

一切非法开垦、占用林地、草地、耕地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触碰生态红线。

已违法违规开垦(占用)草原、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并且整改,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拒不报告、整改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来源:达拉特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