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乌审旗公安局连续侦破多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触碰生态红线。
2025年3月31日,乌审旗公安局在办理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过程中发现:乌审旗苏力德苏木朝岱嘎查布某在2018年、2023年期间擅自将其住宅东南侧的草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布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3月31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布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5年3月18日,乌审旗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2018年至2022年期间,乌审旗无定河镇堵嘎尔湾村村民刘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住宅南侧和邻居边某某住宅南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林地及草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3月31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12月28日,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2013年至2021年期间,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一社村民孙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住房东侧和南侧的林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1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来源:“乌审公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