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乌审旗公安局连续侦破多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触碰生态红线。
典型案例一
2025年4月3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2018年至2023年期间,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住宅西北侧的土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
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11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二
2025年4月7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2015年至2023年期间,乌审旗嘎鲁图镇斯布扣嘎查孟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住宅西北侧的土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
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11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孟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来源:“乌审公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