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一)受益对象
1.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2.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奖励扶助:
960元/人/年。
特别扶助:
伤残:7800元/人/年。
死亡:9540元/人/年。
(三)所需材料
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村级初核并公示
(1)村(居)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一核实确认。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按程序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乡级初审
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审核确认
(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
(2)每年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结束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