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及政府补贴标准
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为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0个档次,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在10个档次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缴费补贴标准为:按500元至9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对缴费人员每年补贴为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选择1000元、2000元缴费档次补贴85元,3000元缴费档次补贴90元,5000元缴费档次补贴95元,7000元缴费档次补贴100元。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缴费补贴政策
对于我市户籍并属于城乡返贫致贫、低保户、五保供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照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三)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缴纳保费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统一用A4纸)、近期免冠彩照3张向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或街道社区、嘎查村进行登记。于每年的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全年保费,财政给予相应缴费补贴。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国家规定计发月数139。
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17元。
2.参统并享受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标准为3000元。参统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
3.基础养老金依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和我市总体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适时调整。
(五)城乡居民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后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缴费人员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后,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社保卡到所在乡苏木镇、街道保障所申请退休,由保障所初审合格后,通过系统受理,经办相关业务,按规定计发待遇。
(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中途出现意外或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如何办理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中途出现意外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都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并出具死亡证明(要求死亡时间准确)由第一继承人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原件送达所属苏木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经保障所办事人员审核无误后,通过系统受理,经办相关业务,按规定计发待遇。
对于死亡不报、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根据相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孤儿基本生活救助
(一)救助标准
2015年孤儿分散救助标准为:950元/(人·月)。
(二)办理对象及条件
持有我旗户口的所有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因本人智力残疾、年幼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死亡证明或父母失踪证明等相关材料;
3.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关系证明,民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由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2.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旗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旗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资金。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政策
(一)帮扶援助对象
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措施和标准
1.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后,基本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帮扶。
2.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大病专项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一次性应急援助。
(三)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向所在苏木镇(街道)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达拉特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申请表》。
2.苏木镇(街道)审核。苏木镇(街道)服务站应当在嘎查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在嘎查村(社区)公示无异议→提出帮扶意见(是否帮扶)→报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旗级审批。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审批原则,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四)相关材料
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表、退役证(现役证明)、公示等材料。
1.申请生活援助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佐证材料,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相关证件和嘎查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医疗费用结算单。
2.申请医疗援助的,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结算单、大病救助入户调查认定表。
3.申请突发事件援助的,需提供临时救助相关证件、照片、影像、嘎查村(社区)或单位证明等相关印证材料。
★四、申请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待遇
(一)认定范围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
2.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牧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办理时间
年满60周岁到龄当日后(以身份证日期为准)方可提出申请。
(三)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书(有固定模板);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在一张纸上);
4.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本人一寸彩色相片3张。
证件要求:
1.退役证丢失的,需调阅服役档案,查询《退出现役登记表》。如《退出现役登记表》中的出生年月与本人身份证出生年月不一致的,需申请人出具年龄不符的情况说明。
2.对本人身份证姓名与退役证、《退出现役登记表》姓名不一致的(包括音同字不同情况),需在户口簿上加注曾用名。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嘎查、村(居)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签署意见(经办人手签:同意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上报苏木镇(街道)审核。
2.苏木镇(街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后,签署意见(经办人手签:同意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盖章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的材料逐一审核,并核查申请人社保享受情况。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批准其享受60周岁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资金从旗局审批之日当月起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对批准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待遇人员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5.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入库。
(五)相关证件丢失办理程序
因相关证件丢失,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由苏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会同同级人武部、嘎查、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苏木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会审认定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的原则,所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充分、合法。人武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要附有依据;同苏木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证明人证明材料要附有书证、物证等相关材料。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