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讨要“赌债”不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民间借贷为由的起诉案件,经法官细心审查后,案件背后的赌债真相浮出水面,最终,法院给出明确答案: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甲、乙二人共同参与麻将赌博,乙方将自身所带钱财输光后仍继续参与赌博,赌博结束经结算,乙方尚欠甲方1万元赌资。因乙方无钱当场支付,甲方要求其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1万元、借款用途是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一个月。后经甲多次催要,乙均未偿还该款项,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
庭审中,乙方辩称本案并非真实民间借贷纠纷,案涉1万元实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并提交多份证人证言佐证该款项系赌博产生的欠款。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债务确系甲乙双方参与麻将赌博过程中形成的赌资,甲方作为赌博参与方,明知该款项的赌债性质,仍要求乙方以借条形式确认债务,其行为不符合合法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赌博系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甲方明知案涉款项为赌债,仍通过借条形式试图将其转化为合法借贷,该“借贷”关系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赌债即属于典型的非法债务,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债权人事后通过出具借条、签订还款协议等方式,将赌债伪装成合法民间借贷,也无法改变其因赌博违法行为产生的本质,更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广大群众应自觉远离各类赌博活动,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局,更不能试图通过虚构借贷关系将赌债“合法化”;也切勿为赌债提供担保、见证等行为,避免因关联非法债务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