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总第547期 >2026-05-14编印

以案释法|1.3万元货款久拖成诉 法官提醒:诚信履约莫侥幸
刊发日期:2026-05-14 阅读次数: 作者:

2025年9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原告为相关装修项目供应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就供货规格、单价、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经结算确认:原告累计供货金额为89328.32元,被告B公司仅支付75873.24元,尚余13455.08元货款未结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书面、口头催要剩余材料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既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也未与原告协商明确还款计划,导致双方矛盾持续升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足“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围绕合同履行情况、欠款事实及付款安排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向双方细致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引导双方认识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拖欠货款不仅违背合同约定,更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被告B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剩余13455.08元货款,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引导被告树立了诚信履约的法律意识。

法官说法:这起看似简单的“尾款未结”纠纷,背后折射出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合同意识淡薄、诚信履约观念不足的问题,也凸显了民法典在规范商事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法经营,核心在于守约;规范交易,关键在于诚信。民法典为商事交易筑牢了坚实的法律根基,也对经营主体的行为作出了清晰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卖方及时履行供货义务、买方按时结算货款,既是长期形成的商业惯例,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要求。希望广大经营主体以本案为警示,自觉遵守民法典相关规定,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付款记录等材料,一旦发生争议,便于查明事实、明确责任、依法维权。请大家坚守诚信底线,规范交易行为,共同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法院)